增值税实施条例不可抵扣的总结

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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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条例不可抵扣的总结
类别具体情形/项目核心规定与原理
一、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基本原理:进项税额抵扣遵循“链条对应”原则。当购进货物或服务最终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或产生免税销项的项目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
3. 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如企业内部食堂、宿舍、浴室等福利设施所用物资)。
4.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如发放给员工的礼品、用于高管个人消费的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及相关消费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货物或服务未实现真正的销售和增值,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非正常损失”通常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贷款服务、餐饮娱乐等特定消费1. 购进的贷款服务(及与之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政策导向:这些服务被视为最终消费,为防止通过企业消费侵蚀税基,其进项税额一般不得抵扣。例外:如果这些服务是用于应税项目并作为经营成本(如酒店为客人提供的餐饮),可能另有规定。
2. 餐饮服务。
3. 居民日常服务(如娱乐、美容、旅游等)。
4. 娱乐服务。
四、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1.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如凭证不合法、信息不全、超期未认证/勾选等)。合规要求:抵扣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凭证为基础,并符合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定。
2.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要提示:

新旧衔接:以上是基于现行有效规定的总结。《增值税法》及新《实施条例》生效后(2026年1月1日),具体执行口径和细节应以官方正式发布的法规及配套文件为准。
混合抵扣:对于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购进(如共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通常需要按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文件依据:详细规定主要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等,新法实施后请关注其配套文件的更新。